湖北安陆:检察建议推动恢复执行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
湖北安陆:检察建议推动恢复执行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
“汪检察官,感谢你为民营企业分忧解愁。到上个月,我已经收回了234万元借款,和解协议履行得很顺利。”近日,湖北省安陆市检察院检察官汪琳走访安陆市某化工公司,公司总经理陈某见到她时,感激之情溢于言表。陈某的话也瞬间将汪琳带入了对那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回忆里。
那是2020年5月的一天,一名年过五旬、一脸疲惫的男子来到安陆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,将一份申请监督材料递到了汪琳手中。这名男子就是陈某。从他的诉说中,汪琳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。
2015年10月,陈某出于对生意合作伙伴的信任,借款300万元给内蒙古某化工公司执行董事沈某用于经营周转。然而,沈某借款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,致使陈某的公司因资金不足而陷入困境。
为追回借款,陈某于2018年1月将沈某告上了法庭。承办法官对该案组织了调解。当时,沈某因身体原因卸任公司董事,公司由张某承包经营。同年4月,陈某与沈某、张某达成调解协议,张某自愿代为偿还300万元欠款,每月向陈某支付12.5万元,这笔钱从其每月向沈某支付的承包费中支出。法院就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在法院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:张某从2019年9月开始,每月向陈某还款5万元,直至将借款还清。然而,该协议签订后,张某并没有兑现承诺,仅分3次总共偿还了13万元便不再还款。尽管陈某多次打电话催要,但分文未得。
送走陈某的当天,汪琳到法院调取了执行案卷。案卷材料显示,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,而且陈某于2019年11月便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,但法院并未对其申请进行审查。半年过去了,申请恢复执行一直处在“静默”之中,陈某因此倍感沮丧。
法律规定,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,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因此,针对张某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约定款项的情形,陈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,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恢复执行的裁定,而将本案一直搁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安陆市检察院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。
被执行人为何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?是没有履行能力还是有其他原因?为查明真实情况,汪琳拨通了沈某的电话。沈某在电话里说出了自己的苦衷。原来,由于公司的外债过多,且经营状况不是很好,张某不想继续承包公司了,所以停止履行代为还款义务。
“我现在年纪大了,身体也不好。我还是希望张某能继续经营公司,协助还款,我也会找张某再协商这个事。”沈某说。汪琳也了解到,化工公司还有厂房、机器、库存产品,具备执行能力,双方有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。
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汪琳多次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。2020年5月19日,安陆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理由进行审查,及时作出裁定恢复执行,并核实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,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者引导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
收到检察建议后,法院迅速恢复对本案的执行,并向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及其承包人张某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。为了查明被执行人沈某与协助义务人张某的执行能力,执行法官专门赶赴内蒙古,对化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,这才得知张某于2020年起就不再承包经营该公司,公司仍由沈某自己经营,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。为此,法官当面向沈某告知了依法强制执行的后果。
沈某当即表示,为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,希望还是以按月分期付款形式偿还借款,同时陈某也同意和解。鉴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,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。经充分协商,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:陈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,沈某从2020年7月开始,每月向陈某付款6万元,直至还完300万元借款本金。
这次和解协议签订后,沈某信守承诺,每月按时将6万元执行款汇进法院的执行账户,陈某也能每月顺利领取执行款。至今年9月,陈某已连续收到39笔按月支付的执行款共计234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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